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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龙【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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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云祥端公司与原告美华吨公司因被告急需资金做工程,双方老板又是时常联系的生意上的伙伴,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云祥端公司向原告美华吨公司借款人民币80万元,合同期为三个月,自2000年8月19日至2000年11月18日,如到期仍不能还款,则每迟一天云祥端公司须向美华吨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借款额的千分之五。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被告人民币80万元,被告则为原告开具收据。2000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日期延长至2001年2月17日。2003年12月30日,作为该借款经手人之一的江某一出具证明,上显示,云祥端公司向美华吨公司借款80万元,已还50万元,尚欠30万,自2001年起周某波、夏某水等人多次向江某一催收,并要求江某一向云祥端公司催收此笔欠款,此款至今未还。广州企业借贷纠纷律师冯海龙指出,本案属于企业借贷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我国金融法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按责任大小赔偿。不管怎样,判决都不是的,当遇到类似诉讼时,冯律师建议当事人积极应对,与律师配合,争取找到更有利的依据为自己辩护,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还会从实际出发,比如,债权人系以自有资金出借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债权人并非经常出借资金,从而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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