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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

  • 包头市卫生局

1950年2月,包头市人民政府成立设置了卫生局。包头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卫生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与策略,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诊疗科目、医疗技术应用和大型设备的准入管理。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自治区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承担并推进蒙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起草包头市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草案、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等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蒙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含蒙医院、中医院、蒙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三)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四)负责包头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六)承办包头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地址:包头市昆区乌兰道18号
联系电话:0472-2529981
传真:0472-212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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