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名称: |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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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将对新华区、运河区人员调配管理、工资福利审核职责下放给新华区、运河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法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沧(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性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提出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对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定,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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