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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审计局

  • 张家口市审计局

张家口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11月,为张家口市政府组成部门。1993年7月1日,张家口地、 市合并,地、市审计局合并为张家口市审计局。张家口市审计局作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廉政建设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

下设15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科、法制科、纪检监察室、财税审计科、金融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老干部科。下属事业单位2个: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电子数据分析中心。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6)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创优争先”和“三提升”活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创新和深化审计工作,强化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各项工作运行健康、进展良好,为保障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署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沪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三)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不实资产专项审计。

(十四)组织实施对本市贯彻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与国家、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六)与区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七)根据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钻石中路61号   
邮编:075000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313-403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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