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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宝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重大传染病和精神卫生疾病的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对重大传染病和精神卫生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三)负责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紧急医疗救援和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处理。

(四)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五)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并指导妇幼卫生、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及各类项目的落实。

(六)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和服务规范,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指导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机构医疗安全工作。

(七)规划并组织推动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实施中医医疗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引进和推广中医适宜技术。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天津市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区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

(九)负责依法规范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协调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公共服务项目运作和履行相关职责;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评估。

(十)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组织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人才发展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参与国际交流与援外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十四)负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联系电话:022-59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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