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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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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县)、区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县)、区级政府共同领导市(县)、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区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审计国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东1号
邮编:115000
总机:0417)299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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