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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国土资源局

  •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0]7号),设置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协会。将土地、矿产、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及事务性、技术性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收储、矿产资源、测绘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执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编制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权、地籍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作。
(六)主管全县土地和农地转用、征收、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定、更新工作;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
(八)负责全县矿业权市场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负责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研究,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察活动;审查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察成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监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察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组织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审查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查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管理和核算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各项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0556-8970330 
传真:0556-89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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