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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及市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路灯、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钦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有关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政基础设施、照明、燃气等市政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相关的经营性许可,负责制定城市建成区临时占道摊点群规划,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核准等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户外灯光管理,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及洗车场的管理、负责城区收费管理、市级环卫设施建设及环卫设备的采购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开展全市环卫科研与监测,人才培训和业务评比活动以及本级运作的环卫业务的到位、规范、达标进行管理,综合协调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园林生活十年计划》的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所管辖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负责园林绿地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迁移、修剪、砍伐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污水处理、广场、照明、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规范城市燃气、供水行业管理并对其行业进行监管,负责对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改变市政设施和依附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和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七)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照明等公用事业维护、管理的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九)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规划,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或监督检查。

(十)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评定各城区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和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跨区执法和重大执法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路灯、燃气等相关公用事业的监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二)指导、检查市辖各县区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燃气、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等市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制订系统内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市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指导和管理系统内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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