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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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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8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漳委〔2011〕27号),设立漳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八)指导开展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含“5.12”退休)干部及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开展市直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九)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 
邮编:3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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