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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由国家、省、市确定的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制定工作;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评审其中的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
区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全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各类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发布市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指导或协调解决跨地区(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
(六)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技术示范工程;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指导并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参与审批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基金投资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管理、核查、审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工作、信息工作。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负责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编发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的实施。组织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电磁辐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监控和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核污染、辐射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理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电话:65236097
电话传真:6523081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苏州市道前街170号
邮政编码:2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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