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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林业局

  • 广安市林业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全市的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林业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全市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监督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基地、造林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利用外援、外资进行林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   

(四)主管全市森林资源;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按规定权限编制下达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协调国有林场(所)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负责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负责森林公园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省、市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七)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森林资源资产;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会、审计工作。   

(八)指导生态公益林、风景林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   

(九)负责林业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全市林业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十)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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