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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教育局根据市委发[2001]54号《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办[2001] 2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等三个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海宁市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海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

机构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决定、决议;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各项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全市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统筹、指导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 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规划、指导、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对部门、系统办教育的业务指导;规划、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四) 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合并及专业设置、布局调整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五) 依法主管全市基础教育阶段和教育局所属的其它各类学校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及教育局所属的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合理配置,指导监督教师聘任与考核,协助职改主管部门做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福利、各种津贴的审核、审批及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六) 根据教育事业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经费安排意见,管理市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经费、市统筹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教育收费,并负责财务监督;检查、指导镇管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 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和成人高校中专的招生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制订全市高中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导、协调城镇义务教育的招生工作。

(八) 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对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推广应用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九) 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全市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 贯彻国家语言文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教育局机关中层、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干部和学校校级领导进行考察任免;抓好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十二)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属学校、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并抓好全市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制订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 领导市教育工会、教育系统妇委会、团委、教育学会、退教协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知识分子工作、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十四) 负责制订教育系统法制教育规划,做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工作。

(十五) 指导全市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六)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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